12月30日,華中能監(jiān)局印發(fā)《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基本輔助服務不進行補償,當并網主體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輔助服務時需接受考核。對有償輔助服務進行補償,當并網主體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調用或者達不到預定調用標準時需接受考核。具體考核辦法見《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并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華能西藏雅魯藏布江水電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西藏分公司、國家電投集團西藏分公司、華電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協(xié)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西藏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區(qū)調及地調各有關并網主體: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能發(fā)監(jiān)管規(guī)〔2021〕6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fā)監(jiān)管規(guī)〔2021〕61號)等有關文件,我局組織制定了《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fā),并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jiān)管局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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