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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澤:從理順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關系入手深化電力市場改革

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發(fā)布時間:2022-07-18 14:21:11  作者:葉澤

  從2002年國家發(fā)布關于電力體制與電力市場改革的五號文件開始,我國電力市場改革已歷經20年??偨Y目前我國電力市場改革的現狀,雖然在市場體系與交易規(guī)模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在市場機制方面的改革進展還相對不夠。當前,電力市場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qū),面臨著許多復雜問題和挑戰(zhàn),如市場價格風險、不同電源同臺競爭、現貨市場容量補償機制和新型市場主體進市場等問題。認真梳理目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許多問題與目前我國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定位不合理和不準確有關。因此,理順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是推進電力市場深化改革的當務之急。

  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關系問題

  第一,國家政策關于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界定。2015年九號文件的第二個配套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在“總體要求”中對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描述為:“具備條件的地區(qū)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guī)避風險,以現貨市場發(fā)現價格,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許多省電力市場改革文件也參照國家文件這樣描述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如某省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guī)程明確規(guī)定,電力市場以“中長期交易規(guī)避風險、現貨市場發(fā)現價格”的原則建設,主要由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現貨電能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構成。

  第二,合理性與準確性分析。國家有關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界定分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所謂電力電量平衡上的主、補關系描述欠準確,甚至恰恰相反。以目前我國各省現貨市場采用的“中長期差價合同+現貨市場全電量交易”模式看,無論從電量交易規(guī)模,還是在實現電力電量平衡的關鍵作用上,甚至在對傳統(tǒng)電力電量平衡模式的改變上,現貨市場都是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不存在中長期市場“為主”和現貨市場“補充”的關系。進一步分析,國外許多電力市場沒有中長期市場,只有現貨市場;電力市場就像一般商品市場一樣,電力電量平衡完全靠現貨市場實現。有些國外電力市場如北歐電力市場和英國電力市場,中長期合同交易數量規(guī)??赡茌^大,甚至是現貨市場物理交易的許多倍,但是,中長期市場并不負責電力電量平衡,只是純粹的金融交易或者需要配套建立獨立的平衡市場機制。在這樣的電力市場體系中,顯然也還是現貨市場為主。因此,在電力電量平衡上,國內外市場實踐都不是中長期市場為主,現貨市場為補充;相反,現貨市場才是電力電量平衡的主要市場。第二個層次有關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風險與現貨市場發(fā)現價格的陳述雖然是正確的,但是不明確,結果大家理解并不透徹,以至于目前我國現貨市場設計并沒有充分體現這種關系。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風險和現貨市場發(fā)現價格這句話可以理解為:現貨市場形成價格只要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所產生的價格風險都可以通過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國外現貨市場價格就是這樣,用電緊張時現貨市場價格以用戶失負荷價值計算,某時段價格可以高到正常水平的450倍。目前我國現貨市場最高限價1.5元/千瓦時,低于部分省目錄分時電價中的尖峰電價。從另一個角度看,目前我國現貨市場既沒有充分“發(fā)現價格”,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風險的作用也就有限。之所以產生這些問題,與我們對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關系認識不深不透有關。實際上,在“中長期市場差價合同+現貨市場全電量交易”模式下,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不存在主、補或主、輔關系,兩者主要是職能或分工不同,現貨市場實現電力電量平衡,中長期市場實現價格風險管理,兩者分別解決電力市場的兩個根本問題,組合起來形成一個電力市場運行的有機整體。

  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組合或整體運行模式

  第一,為什么現貨市場需要價格風險規(guī)避機制或中長期市場。一般商品市場只有現貨市場。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中長期市場的存在是為了彌補現貨市場的不足。電力現貨市場的主要不足是什么?雖然有與技術相關的限制因素,但主要是價格風險。首先,與一般商品市場甚至其他能源如石油、煤炭市場不同,電力日負荷需求變化大,季節(jié)性差異明顯,生產、輸送和使用瞬間同時完成,電能不能儲存并由買賣雙方通過存貨調整供求差異;有時面對短期負荷變化,即使有生產能力也由于技術因素或機組出力爬坡限制不能及時響應等等。有太多的因素導致電力市場電價發(fā)生難以預期的多種變化。其次,電力市場交易電量規(guī)模較大,存在體量效應,即較小的價格差異經過電量規(guī)模放大后也能產生較大的收益風險。最后,電力商品沒有替代品,市場主體不能通過類似股票市場的投資組合機制分散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規(guī)避市場價格風險就成為電力市場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好比沒有車險就不會有人開車一樣,價格風險管理機制是現貨市場的互補品,而不是簡單的并列關系。從相反的角度看,如果有了價格風險管理機制,現貨市場價格只要符合經濟規(guī)律,不是市場勢力作用的結果,就可以任意變化而不會出現問題。

  第二,國外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組合模式。由于風險管理需要使用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組合也可以表現為金融市場與物理市場的組合。國外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或金融市場與物理市場的組合模式分為兩種:一種以北歐電力市場和英國電力市場為代表,以中長期市場金融交易+現貨市場全電量物理交易模式為特征,中長期市場提供風險規(guī)避機制,現貨市場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其中北歐電力市場更有代表性,中長期市場是純粹的合同交易市場,市場主體通過與現貨市場的組合交易,規(guī)避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另一種是以美國電力市場為代表的現貨市場全電量物理交易+電力金融市場。美國電力市場雖然只有現貨市場,但同時有專門用于市場主體規(guī)避現貨市場價格風險的電力期貨期權市場。市場主體可以購買相應的期貨期權合同,對沖現貨市場價格風險,只需要支付一定手續(xù)費,這種機制與市場主體購買汽車保險一樣。由于價格風險管理市場與物理市場有機組合,國外現貨市場價格經常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同時也并沒有給市場主體帶來不可承受的風險,沒有看到因現貨市場價格風險而破產的電力公司和用戶的報道。

  第三,我國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組合運營現狀分析。目前我國電力市場正在經歷從中長期物理交易到中長期市場差價合同+現貨市場全電量物理交易的轉變。由于價格風險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中長期市場采用物理交易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價格風險通過浮動比率或價格上下限管制人為控制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把中長期市場的電力電量平衡與價格風險管理的做法不自覺地帶到了現貨市場中。與國外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功能有機組合運營模式相比,目前我國兩個市場的功能并沒有充分發(fā)現,也沒有有意識地進行組合運營。首先,中長期市場交易價格形成不完全符合市場主體意愿。近年來,我國中長期市場交易價格基本在政府的指導下形成,一方面有上下浮動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有降價的任務要求,中長期市場交易價格偏低,這種差價合同規(guī)避現貨市場價格風險的作用就打了折扣。其次,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和運用中長期市場的價格風險規(guī)避功能,我們在設置現貨市場價格上、下限時并沒有遵循經濟規(guī)律,分別按用戶和發(fā)電機組失負荷價值定價,產生合理的更高的上限和下限,而是按平均成本設置價格上限和下限,不允許價格充分變化,結果電力電量平衡是實現了,但是實現效率不高。比如在現貨市場試點地區(qū),負荷尖峰化現象越來越明顯。最后,沒有自覺地組合運營。如果中長期市場能夠規(guī)避風險,現貨市場可以完全放開價格,實現更高效率的資源配置。目前我國現貨市場缺乏明確而系統(tǒng)的這種組合設計,現貨市場雖然建立起來了,但是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引導資源優(yōu)化配置作用沒有充分發(fā)揮出來,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價格風險的功能也失去存在價值。

  第四,我國電力市場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組合運營模式。從中長期物理交易市場到中長期差價合同+現貨市場全電量交易市場,我國電力市場運營體系與功能模式實際上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根據電力市場規(guī)律,借鑒國外經驗,我國電力市場要實施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組合運營。中長期市場以差價合同的形式開展金融交易,形成結算價格和結算電量。而現貨市場開展全電量物理交易,實現有效率的電力電量平衡,同時產生結算基準價和結算偏差電量。要實現這種組合模式有效運行,關鍵是要解決中長期差價合同的形成機制問題。

  國家文件強調中長期合同的風險規(guī)避作用,并且形象地稱為風險管理的“壓艙石”,其條件是市場主體能夠真正形成合理的價格,比如正常供求平衡狀態(tài)下能夠讓發(fā)電企業(yè)彌補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價格。如果不能滿足這個條件,比如發(fā)電企業(yè)在政府指導下形成的低于平均成本的價格,這種情況下,中長期市場的價格風險規(guī)避作用就不存在;甚至相反,中長期合同電量簽約比例越大,風險反而越大。有了這個條件,現貨市場價格可以符合經濟規(guī)律地任意變化,才能夠產生最有效率的全時段電力電量平衡,這是電力市場改革的最高境界。

  進一步分析,現貨市場是相對的,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功能組合機制也能適用于中長期市場。假設中長期市場只有年度市場和月度市場,那么年度市場就是中長期市場,月度市場就是現貨市場。月度市場雖然較之日前市場難以形成更加準確的價格信號,但是,相比于年度市場,卻能夠獲得更加準確的市場供求信息,產生更加準確的市場價格信號。因此,如果在目前中長期市場中,把年度市場改為非物理執(zhí)行的差價合同,年度市場交易分解到月度的電量與月度供求平衡變化產生的新需求疊加后,在月度市場全電量物理交易,這樣就會形成一個相對簡單粗糙的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組合。年度市場交易結果在月度市場按差價合同結算,月度市場發(fā)現真實價格。由于月度市場價格更準確,這種中長期市場組合模式顯然比中長期市場物理交易更有效率。實際上,經歷2021年中長期市場價格風險后,2022年許多省采用年度交易定量不定價、月度市場定價等做法,就間接地采用這種市場制度。

  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功能組合模式能夠解決什么問題

  第一,解決電力市場充分競爭與價格風險的矛盾。目前通過限制價格以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變化的做法,雖然維護了市場穩(wěn)定,但是,卻犧牲了資源配置效益,好比為了避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而把車速限制在明顯偏低水平如50千米/小時一樣。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風險為現貨市場價格機制充分發(fā)揮作用提供了保證。這樣,我國現貨市場價格也可以像國外現貨市場一樣充分變化而不會產生市場主體風險和市場風險。理論上,在供求基本平衡的情況下,現貨市場會按系統(tǒng)發(fā)電平均成本出清,形成中等水平價格,并合理補償發(fā)電成本和收益;在供過于求的情況下,現貨市場會按系統(tǒng)邊際成本出清,形成低水平價格,發(fā)電企業(yè)在虧損的同時向市場主體釋放控制投資的信號;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現貨市場會按用戶失負荷價值出清,產生極高的價格,在用戶側通過效用替代產生資源配置效益;在嚴重供過于求的情況下,現貨市場會按發(fā)電機組失負荷價值出清,產生極低電價甚至負電價,通過用戶響應產生資源優(yōu)化配置效益。國外電價變化為什么能讓政府和市場主體接受,就是因為只有通過價格變化,才能產生資源優(yōu)化配置效益;有資源優(yōu)化效益,才能夠在發(fā)電企業(yè)利益不變的前提下降低用戶電價。

  第二,形成科學的電力保供機制。電力保供與電力企業(yè)生產效率或電價水平存在內在矛盾。供電可靠性達到較高水平后,供電可靠性的較小提高會產生巨大的成本。理論上,多建發(fā)電機組及電網配套設施可以保供,但是,由于電力系統(tǒng)負荷尖峰化,滿足尖峰負荷需求的電力設施利用小時較低,保供的成本就較高,相應電價就很高。美國現貨市場最高電價能夠達到供求平衡時平均電價的450倍。南方電網五省(區(qū))3%最大負荷電量不超過萬分之七,簡單推算,會產生42.85倍的分時電價。當然,這個高電價會由用戶平均分攤。從經濟學的角度,針對尖峰負荷采用高電價,只要抑制尖峰負荷需求產生的投資節(jié)約大于高電費,就是合理的選擇。目前,目錄分時電價水平和現貨市場最高限價(湖北也是1.5元/千瓦時)遠沒有到42.85倍的成本差異程度。低電價表面上看有利于市場主體,但是會產生負荷尖峰化,導致更大的系統(tǒng)最大負荷,形成只有極低利用小時的投資,產生的資產閑置損失最后還得由用戶承擔。因此,低于成本的低電價對用戶和電力系統(tǒng)來說其實是一個陷阱。在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風險條件下的現貨市場真實價格可以通過高電價抑制過度的用電需求,從而形成可靠性與效率或電價水平兼顧的科學的電力保供機制。

  第三,合理解決新型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問題。國家要求儲能等新型市場主體進市場。這些主體進市場的條件無非是兩個:一是有適合進行的場景,二是有合理的價格,兩者缺一不可。目前新型市場主體進市場的場景是有,但是,還不清晰,更缺乏合理的價格變化。比如低谷負荷時段極端供過于求的場景目前刻畫還不充分,結果導致深谷電價機制在現貨市場中也沒有形成。國外現貨市場經常出現負電價,我國現貨市場價格下限都設置為零。在有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市場主體風險后,現貨市場價格可以按經濟規(guī)律大幅度變化,負電價和極高電價會經常出現,這些為新型市場主體進市場的場景及價格構造提出了條件,也就自然地有利于促進和實現了新型市場主體進市場。

  第四,有利于建立基于差價合同的中長期金融市場。電力市場價格風險客觀存在,差價合同是規(guī)避價格風險的有效工具。如果暫時不能建立電力期貨期權市場,可以先建立利用金融工具的金融市場。目前我國電力市場價格風險主要由政府以行政方式控制,這種方式不改變,我國電力市場不可能真正建立和有效運行。目前我國現貨市場基本上采用中長期市場差價合同金融交易與現貨市場全電量物理出清模式,這為中長期金融市場建設帶來了機遇。目前我國現貨市場建設方案還沒有自覺認識和主動開展中長期金融市場建設,對現貨市場背景下的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仍然按現貨市場建設前的中長期市場解釋,并沒有明確是物理交易還是金融交易;還強調通過周市場、分時段交易實現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中長期市場金融交易與物理交易有原則性區(qū)別,目前有關政策提出的與現貨市場的銜接內容沒有準確地認識中長期金融市場的功能與運行機制。

  第五,間接解決不同市場主體同臺競爭與固定成本補償問題。如果通過政府授權合同,基于目前不同電源包括燃煤火電機組的基準電價和多年平均利用小時或電量規(guī)模確定政府授權合同,然后,讓政府授權合同以差價合同形式進中長期金融市場,那么,不同電源在現貨市場就可以同臺競爭。政府可以通過動態(tài)設置相關參數或者年度授權差價合同,在保證發(fā)電企業(yè)基本利益與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之間協調平衡。進一步分析,目前我國現貨市場容量成本補償都采用容量電價形式,由于電力市場供求平衡狀態(tài)經常變化等原因,容量成本的收、支對象與水平理論上也應該相應變化,固定的容量電價與收支對象其實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政府授權差價合同不僅可以解決不同電源同臺競爭問題,通過電價結構和水平的合理設計,也可解決容量成本補償問題,形成容量電價、容量市場和稀缺電價之外的第四種形式。

  第六,解決電力市場改革的形式與實質問題。分析北京和廣州兩大交易中心及省級電力交易機構的年度報告可以發(fā)現,目前我國電力市場交易成果主要以電力市場體系、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市場主體數量、市場價格和電量規(guī)模等,新能源消納數量和電價水平降價等體現,很少體現電力市場改革產生的資源配置效果與效益,主要包括市場價格機制引起的電量替代,用電緊張時不同用戶的效用替代,用戶削峰填谷的用電時間替代,基于市場價格機制的投資激勵與約束效果等。中長期市場金融市場與現貨物理市場的組合運營,能夠讓現貨市場價格充分釋放,在市場主體通過中長期市場規(guī)避價格風險的前提下,現貨市場的價格信號能夠最大限度地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產生實實在在的資源優(yōu)化配置效益,改變過去靠發(fā)電企業(yè)降價讓利降低用戶電價的做法,能夠在電力企業(yè)利益不變的情況下,用所獲得的資源優(yōu)化配置效益降低用戶電價,真正實現電力市場改革的根本目標。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2022年06期,作者單位:長沙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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