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拆電線桿壓死妻子索賠150萬
被判自行擔責:不知找供電公司
今年2月,浙江仙居縣發(fā)生一樁悲劇。顧海(化名)拆除位于自家和鄰居房屋中間的電線桿時,不慎壓死妻子。接著,他起訴供電公司和隔壁鄰居,請求法院判賠150余萬元。
對這份高額索賠,顧海解釋,“這個事我們自己也有責任,愿意承擔一半以上,他們兩方加起來該賠四五十萬。”
對此,供電公司稱,這根水泥電線桿架設(shè)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早于顧海所購房屋,顧海擅自拆除構(gòu)成侵權(quán)。從現(xiàn)場情況看,倒地的電線桿狀態(tài)幾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顧海實施拆除前無任何安全隱患,更不影響其一家正常出入。拆除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才是造成顧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鄰居說,“我家東面這扇門沒有在使用,我們無需也沒有要求顧海將這根電線桿拆除。相反,顧海在前一天晚上來過我家提議拆除,我只是沒有明確反對。發(fā)生這樣的事情我也不愿看到,我愿意補償原告3萬元。”
目前,仙居縣法院已對此作出二審判決。
法院認為,事發(fā)前一日,顧海到鄰居家,提出拆除水泥電線桿,以利于雙方采光和其日后裝修房屋方便安裝腳架。鄰居對此未明確反對。顧海妻子是受丈夫指示,導致被電線桿壓住身亡的。
另外,該電線桿屬于基礎(chǔ)設(shè)施,根據(jù)線路走向,應(yīng)認定供電公司具有產(chǎn)權(quán)。但該電線桿架設(shè)于五、六十年代,早于顧海所購房屋。其擅自拆除電線桿行為,從客觀上講對被告供電公司構(gòu)成侵權(quán)。供電公司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義務(wù)。
因此,原告方應(yīng)對事故的發(fā)生自行承擔責任,許可鄰居補償3萬元,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12月22日,顧海接受瀟湘晨記者采訪時表示,對該判決結(jié)果不滿,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辦法申請賠償。
“小女兒還在讀高中,大女兒在縣城打工。家里出了事,不打工,我一個人也撐不住,原先建房子還欠了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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